太陽光電Q&A
2024-01-22太陽光電Q&A
1.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是否會有輻射危害問題?
太陽能發電為光電反應,並非像核能發電有輻射問題,運轉時也不會產生噪音,主要電力元件有太陽光電模組與變流器等電器設備的電磁波出廠前
都須符合國際電磁波干擾與相容規範(如EN61000-6-2與EN61000-6-3)方能上市。目前也已大量安裝在台灣的學校、警察局等公家機關的屋頂上,
證實對人體健康無影響。
2.太陽能發電安全性問題?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所產生電力為直流電,並無輻射、不危害人體健康;並已經依據國際標準規範設置完整防護機制,漏電、過電壓、過電流、雷擊等
都有完整保護措施。台灣颱風頻繁,對於設置於戶外的光電板會不會被吹走,事實上支架系統進行標準化設計,且經過專業技師簽證,能承受18級以
上強風,颱風之影響可以忽略。此外針對各種屋頂,以不破壞屋頂結構的工法安裝太陽光電板,不會有漏水問題。
3.該如何防範颱風及地震?
關於颱風與地震,施工前結構須由結構技師認證,確定可以抵抗一般強度的颱風以及地震。另外與台電簽約時,合約上對於抵抗天災的強度有一定的
詳細規範,施工品質必須滿足這些規範,另外超過強度之風災、火災、雷擊、等還可投保物產險或失竊險。
4.太陽光電板有設置限制嗎?
評估屋頂面積之可裝設系統容量時,須考量屋頂現場有無造成模組遮蔭之物體,如女兒牆、水塔、屋凸、樹木、附近建築物等;應避免在受遮蔭區域
安裝模組,以免降低整體系統發電量。
5.裝設太陽能發電系統需要多久時間?
申請裝設太陽能發電系統至登記售電所需時間為4-6個月,文件申請大約4~6個月,施工(安裝)部分依案場大小,可能從5~7天(<10kW)至30天(~499kW)
不等。歐得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將協助辦理,手續簡單,只需配合辦理即可。
6.太陽光電板會影響環境生態嗎?
太陽在每個季節的照射角度都不同,故冬天與夏天的陰影位置不太相同,所以只有部份面積是持續在陰影下,很大部份的面積在季節變換之間可以輪
流照到陽光。此外太陽每天從日出到日落照射角度也不斷變化,太陽能板間的空隙也會有陽光穿透,隨著陽光角度改變照射位置也會不同,故並不會
完全無陽光導致影響環境生態。
7.太陽能電站是否會破壞土地?
建太陽能電站不一定需要很大的水泥基樁,也可以透過其他方式打樁以減少對土地的傷害。
8.太陽能發電系統在夜間和陰天還能發電嗎?
系統需要有陽光才能產生電力,因此晚上不會發電。陰天的時候,系統仍可運作,但產出電量較少。
9.太陽能發電成本很高嗎?
現在太陽能發電的技術已經很成熟,成本是過去4年的四分之一,現在還有政府的政策鼓勵,正是安裝的最佳時機。
10.太陽光電的發電效率會下降嗎?
目前太陽能電池的轉換效率為21%;在正常使用情況下,每年約有0.8%的正常耗損,25年內還能保持80%的轉換效能。一般公司保證12年90%的模組發電效率,25年仍有80%的模組發電效率。
11.目前台灣電費仍算便宜,是否有裝設太陽能的必要性?
由於我國能源進口比重大,能源受國際煤、油、天然氣等價格波動影響,且台灣為孤島,擁有能源自主才能降低相關影響。
12.太陽光電設備如何維護?
太陽光電模組表面若有太多落塵,將影響發電效率,若有鳥屎沾黏,長期下來更有可能造成效率衰退。其實光電模組傾斜鋪設,原本就有利用雨水
自潔的功能。但除此之外,還是建議設置者每季/年就噴灑清水稍微清洗,清除灰塵、鳥屎、樹葉或蜘蛛網等,維持設備發電效率。
13.太陽光電廢棄模組是否會造成環境汙染?
目前國內設置的絕大多數為單晶矽、多晶矽太陽光電模組,主要組成為太陽能電池(矽晶,由矽砂提煉)、玻璃、鋁框架、接線盒(銅線、塑膠聚合
物),原材料為玻璃、矽砂、金屬及極少量的塑膠,不會自行溶解或滲出液體造成土地或水源汙染。
另外,太陽光電板扣除鋁框外,僅含有極低比例的金屬(小於1%),實際應用時已被封裝於玻璃板內,須浸於強酸下,才有可能使低比例的金屬溶
出,一般如置放於自然環境下受日曬雨淋,並不會污染環境。
依照國內現行環保法規,太陽光電板並不屬於有毒廢棄物,而且太陽光電板為國際間高度流通之產品,須符合歐盟RoHS(危害性物質限制指令)規
定才能銷售,因此無需過度擔心毒性問題。此外,參考2014年日本「太陽能發電設備再利用、回收和適當處理」。
14.可以設置太陽光電設備之非都市土地類型有哪些?
(1) 不利農業經營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
(2) 非都市土地容許:非都市計畫區土地的甲乙丙丁建地及交通、水利用地(以上不限點狀使用)或農牧、林業、養殖、國土保安、鹽業、礦業、窯
業及遊憩用地面積660平方公尺以下之點狀設置。
(3) 非都市土地無法以容許使用方式作太陽光電(再生能源)發電設施使用用者,可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8點規定申請變
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如「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達2公頃以上需申請使用分區變更者,可以報編為「工業區」或「特定專用區」方式
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作整體規劃申請開發。
(4) 農業用地結合農業經營:綠能設施結合農業經營事實之農業用地,如溫室等。
15.如何申請農業用地結合經營,設置綠能設施?
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須提出結合農業經營計畫。
16.設置太陽光電設備需要申請建照嗎?
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
(1) 設置於建築物屋頂或露臺,其高度自屋頂面或露臺面起算4.5公尺以下。
(2) 設置於地面,其高度自地面起算4.5公尺以下。
17.太陽光電發電設施是否可申請興建農舍?
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因非屬農舍附屬設施及農業設施,因此土地如設置再生源發電設施後,不得於該農地申請興建農舍。
18.太陽光電設施的裝設申請流程,可否委託系統商申請?
太陽光電設施的裝設申請作業繁雜(併聯作業/同意備案/設備登記/土地變更或容許申請),填報文件涉及電力規劃等專業內容,建議交由歐得能源工
程太陽光電系統商處理,有效縮短送件時程。
19.不利農地,可以申請免與農業經營相結合而設置綠能設施嗎?
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0條規定,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屬不利農業經營之農業用地,可以申請免與農業經營使用
相結合之綠能設施。
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4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各3份,向土地所在地
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如下: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屬法人者,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經營計畫(設置目的、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計畫構想(包括計畫期程、設施之總裝置電容量、遮蔽率、植被覆蓋管理及工程設計等)。
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土地使用同意書。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申請之綠能設施,其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設施所坐落之農業用地土地面積70%。
設置綠能設施,與毗鄰農地相緊鄰處,須設置1.5公尺寬度之隔離綠帶。
20.裝設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有什麼好處?
裝設台陽光電發電設備的好處不少,可以遮陽幫助樓頂降溫至3到5度。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產生的電能不景可以供設置者自行使用,剩餘的電能還
可以賣回給台電公司創造經濟收入。
21.政府是否有對設置者或銀行提供補助?
國內已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由經濟部能源局制訂再生能源固定收購電價制度(躉購制度,Feed-in Tariff),提供固定優惠費率,保障收
購再生能源電能達 20 年,相當於對設置者的長期補助,因此並未額外提供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相關補助。
22.公寓大廈也可以安裝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嗎?
已成立管理委員者,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第 31 條: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經決議同意,應有區分所有權人及區分比例 2/3 以上出席,出席 3/4 以上同意。
第 32 條:依第 31 條未獲致決議,重新召開,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以及 1/5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 1/5 以上出席,出席以上同意。
第 33 條: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第 34 條,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注意有無使用到「約定專用部分」。【註:屋頂不得約定專用】
未成立管理委員者,可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 820 條: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 2/3 者,其人數
不予計算。【註:細節請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23.什麼是「併聯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併聯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是指與電力系統併聯運轉,並且傳送部分或全部電能給台電公司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併聯型設備輸出之併接點可能位於用戶所有之內線、或位在台電公司新設之外線,取決於設置者使用電能的模式與收購類型。
24.裝設一套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需要多少費用?
目前市面上的每瓩系統單價約為 51,300 至 71,000 元,但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的安裝費用還是會依據設置容量、所選用材料、安裝工法、施工難易
度,以及是否需要額外服務等而有所差異。
25.若要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請問在建築方面有什麼要求嗎?
必須確定是合法建築,並有房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簿謄本。屋頂型設備的申請人與建物所有權人若不是同一人,應檢附建物所有權人
同意使用的證明文件;而地面型設備申請人若非土地所有權人者,則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的證明文件。
26.申請「雜項執照」應檢附什麼資料?
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土地登記簿謄本
地籍圖謄本(變更設計未涉及土地地號分割、合併變更者,得免檢附)
土地使用同意書(土地自有者,得免檢附)
工程圖樣:位置圖、地盤圖、平面圖、立面圖與剖面詳細圖
建築線指定文件(公告得免申請指定建築線者除外)
地基調查報告:依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規定格式撰寫
其他有關文件:
使用共同壁者應檢附協定書。
起造人委託建築師設計及請領雜項執照者,應檢附委託書。
依其他法今規定,或經縣、市政府認定應檢附之文件。
27.申請雜項執照、免請領雜項執照應該洽什麼單位辦理?
依據105年6月22日公布之「地方制度法」第18、19條規定建築管理為地方自治項目,建議欲申請者直接洽詢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築管理單位。
- 28.賣電給台電公司,但自然人的身分沒辦法開發票該怎麼辦?
依據 99 年 12 月 10 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09904544950 號解釋,自然人每月平均銷售額未達 8 萬元者,得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課營業稅,
由電業(台電公司)於付款時,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予自然人,並由自然人按營利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29.台電公司保證收購再生能源電能20年,那20年之後呢?
設置者在台電公司的契約收購年限到期後,隨著技術與市場條件成熟,加裝儲電設備,自己發電自己用。
30.躉購費率是以什麼時間為準?是否會有申設時程過長、導致躉購費率改變的情形?
設置者所適用的費率是以「併聯試運轉」的日期為準。儘管施工期間會因為設置地點、設置容量、氣候狀況以及廠商配合程度等個案條件而有所不
同,但以設置容量約 10瓩之發電設備為例,發電設備設計與備料完成後,申設程序通常可以在半年之內完成,原則上不會有因為時程延宕而導致費
率改變的情形。
31.如何計算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的發電量?如何向台電公司收到售電收入..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輸出給台電公司的電能,是以交流電為準。在與台電公司併聯的計量責任點上將會安置一個標準電表,發電量將以這個電表的紀
錄值為準。案件申請流程完成後,台電公司會定期抄表,並與設置者定期結算購售電金額。上述期間則依據購售電契約規定,原則上,設置容量在
100 瓩以上者採每月抄表計費 1 次,未滿 100 瓩則採 2 個月抄表計費 1 次。之後就會寄出通知單及其他需蓋章的相關文件(以各營業區處規定
為準),將文件蓋章後寄回,台電公司就會將通知單上的金額匯入指定帳戶中。
32.裝設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後,台電公司一定會向我買電嗎?
依據 98 年 7 月 8 日公布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除非當地饋線不足或有相當障礙、並經過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無法併聯,否則如果發電設備一
切符合設置相關規定,台電公司身為經營電力網之電業,是有義務予以併聯並簽約躉購的。
33.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裝置容量是否需合併計算?
依據 104年7月3日公布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
下列發電設備總裝置容量在一瓩以上且屬定置型者,於設置前得認定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第二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風力發電設備
離岸風力發電設備
小水力發電設備
圳路
地熱能發電設備
海洋能發電設備
生質能發電設備
廢棄物發電設備
燃料電池發電設備
其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儲能設備
光儲設備
前項各款同類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於下列地點之一者,裝置容量應合併計算,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合併後裝置容量之級距:
同一用電場所之場址
非用電場所同一地號之場址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設置之土地地號於同一小段或無小段之同一段,且土地所有權人同一。
但設置於住宅建物、科學工業園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其他政府機關開發園區、政府機關所有或管理之土地,或土地共有人依契約於其管理之
土地設置者,不在此限。
同一申請人設置之同類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其設置場址之土地或建物為相鄰或相同者,裝置容量應合併計算,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合併後裝置容
量之級距。但設置於住宅建物,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專案核准者,裝置容量免予合併計算。
無躉售電能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經中央主管機關示範獎勵之風力發電設備,不適用前二項裝置容量應合併計算之規定。」
裝置容量是否需合併計算,宜由經濟部能源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及查核辦公室認定。倘台電公司各區處與申請人認知有所差距,應於併聯審
查意見書上註明相關之範圍、地號、鄰近已設置(或已申請)者姓名、裝設容量、型式等資訊,供能源局認定。
34.申請第三型(不及500瓩)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併聯審查應應該檢附什麼資料?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併聯審查申請表。
系統衝擊分析報告(無需系統衝擊分析者免)。
不及 500 瓩初步/細步協商發電系統工程圖說。
再生能源發電系統併聯協議書。
再生能源發電系統保護設備資料表。
設置場所或地點之地籍位配圖。
併聯躉售登記單。
另外,依據 104 年 5 月 27 日業字第 1040006852 號函,基於主管機關核發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同意備案及設備登記文件時,將另查驗該設備之雜
項使用執照(或主管機關核發之免請領雜項執照證明文件)及設置場址之建築物、土地之所有權證明文件,為簡化申請作業流程,本公司受理併聯
審查時,無需查驗前述文件。惟太陽光電設備依建築法規定應請領使用執照者,仍應於申報竣工前仍核對使用執照正本,俾憑辦理併聯運轉事宜。
35.依據105 年 09 月 10 日修正之「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第 6 條規定,合於資格者應檢附:
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文件影本。
二、依法登記開業或執業之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出具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免請領雜項執照簽證表及結構安全證明書。
三、設置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者,應另檢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結構計算說明書。
前條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於竣工後,檢附依法登記開業或執業之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出具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工程完竣證明書,報請所在
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